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仁育
代 理 人 黃秋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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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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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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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江振添 │無 │88年1月15日 │未載 │1,000,000元 │WG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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