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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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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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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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千易鋼鐵興業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1年7月31日 │70,550元 │AG0000000 │ │
│ │司法定代理人張文卿│司 中興新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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