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再易,5,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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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林德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施文欽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提
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從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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