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促,2396,2013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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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家豪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無從補正者,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本案之裁定,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應依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當事人能力為理由,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聲請對相對人張家豪發給支付命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惟查,相對人張家豪已於本事件繫屬前之98年4月3日死亡,亦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是相對人張家豪已無當事人能力,則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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