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亞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