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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國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國斌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許國斌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2年9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雖債權人於102年9月17日陳報略稱,經至南投市戶政事務所查詢,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另債務人就職於址設南投縣魚池鄉○○村○○路000號之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寄發支付命令至債務人之公司等語。
惟依民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債權人所稱上開債務人之就職地址,顯難認即為債務人之住所。
又債權人迄今尚未合法補正,亦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致無從認定債務人有於本院轄區內設有住、居所之事實,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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