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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宛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志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蔡志成戶籍設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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