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催,101,201310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張永盛即昇裕交通器材
代 理 人 廖美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委任代理人廖美菊之委任書狀。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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