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催,28,2013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江萬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之通知人為曾惠梅,並非聲請人江萬昇)。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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