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催,35,201304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葉慶榮即力銓土木包工業
代 理 人 曾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委任受任人曾寶珠之委任書狀「正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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