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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葉文正
葉文至
相 對 人 曾琬鈴即被繼承人葉陳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参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曾琬玲係被繼承人葉陳蕊(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竹山鎮○街○○○號,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產等事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家訴字第一○號判決並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三萬五千九百四十七元,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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