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李昀蓉
李昀潔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清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清耀(男,民國四十七年三月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草屯鎮○○路○○巷○○弄○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業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本院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投院平家字第○○○○○○○○○○號函、戶籍謄本、借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項。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