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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柯秀純
代 理 人 黃錦堂
相 對 人 黃澤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5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1年5月22日消費性借款。
(四)清償日期:101年8月22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每逾一個月每萬元計算違約金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八)債務人:黃澤鎮。
茲相對人於101年5月22日設定本件抵押權,於101年5月28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之本票1張,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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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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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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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集集鎮 │隘寮 │ │646 │建│611 │1000分之491 │黃澤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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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集集鎮 │隘寮 │ │648 │建│228 │全部 │黃澤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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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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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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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1 │共和巷2號 │隘寮段646、648│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14.3、二 │ │全部 │黃澤鎮 │ │
│ │ │ │地號 │凝土造、2層 │層:30.52、合計 │ │ │ │ │
│ │ │ │ │ │:344.8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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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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