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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亮儒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志昇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繳本件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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