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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坤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柱順、孫儷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埔里鎮鯉魚潭段387、40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其異動索引(請提出謄本,非影本)。
(二)請補繳相對人林柱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孫儷娟(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2樓)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三)請補繳原債權人陳炫廷將本件抵押債權讓與陳武吉,及陳武吉讓與陳坤山之債權讓與證明影本。
(四)請補繳債務人羅彩連、羅林進福、林柱順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影本。
(五)請陳明本件抵押債權之本金金額(即扣除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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