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吳淑真
相 對 人 葉添順
相 對 人 葉村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葉添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葉添順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葉添順、葉村忠於民國86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87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9月1日,並以相對人葉添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葉添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卷附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葉村忠並非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人,對附表所示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列葉村忠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85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社崇 │ │399 │建│671.97 │3分之1 │葉添順 │重測前:社寮段329-4地號 │
├──┼───┼────┼────┼────┼────────┼─┼─────────┼──────┼───────┼────────────┤
│002 │南投縣│竹山鎮 │社崇 │ │400 │建│550.77 │3分之1 │葉添順 │重測前:社寮段329-3地號 │
├──┼───┼────┼────┼────┼────────┼─┼─────────┼──────┼───────┼────────────┤
│003 │南投縣│竹山鎮 │社崇 │ │401 │建│635.01 │3分之1 │葉添順 │重測前:社寮段329地號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