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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朱鶴月
相 對 人 陳璟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據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璟良於民國102年1月3日向第三人蕭碧鳳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1月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蕭碧鳳於102年4月10日將上開借款債權連同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債務清償日期為103年1月2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件清償期既尚未屆至,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與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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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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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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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山坪頂 │ │166-364 │林│8479 │全部 │陳璟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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