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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羅建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文彬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陳明本件第二順位新臺幣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三順位新臺幣1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尚未受償之債權金額各為多少?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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