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票,106,2013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徐平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正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付款地所載「向營業所」之營業所係由本院管轄之依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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