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票,281,201310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陳報相對人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選任清算人。

如無,請補繳相對人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英屬維京群島商捷能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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