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票,283,201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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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柯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介祥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鄒介祥簽發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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