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票,290,201310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黃宏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晶城科技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錄: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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