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票,291,201310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黃宏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建智、陳彩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補繳相對人徐建智、陳彩惠(均住南投縣名間鄉○○○路○段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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