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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林彤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文正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㈠請陳明票據號碼WG0000000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該張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㈡請補繳相對人王文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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