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票,303,2013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金丹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秀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4張。

㈢請具狀更正票據號碼WG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發票日102年7月12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記載為102年7月11日)。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錄: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