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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金丹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秀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4張。
㈢請具狀更正票據號碼WG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發票日102年7月12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記載為102年7月11日)。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錄: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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