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繼,37,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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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溫學山
溫學萍
温素珠
許温素蓮
溫彩辰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溫美瑛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溫美瑛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應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應由被繼承人之配偶彭晃宏及子女彭世德、彭彥勛共同繼承,而彭世德及彭彥勛迄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本件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乃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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