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消債更,5,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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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珍縈即黃雅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民國一百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提出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證明,如薪資明細表或薪資帳戶匯款明細。
㈢提出正確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如有以保單貸款,保險公司亦屬債權人,應一併列於清冊中)。
㈣提出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欄所載證明文件。
㈤提出聲請人配偶陳健忠、聲請人子女陳柏霖、陳映蓉、陳嬿羽於民國九十九年、一百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財產所得歸戶資料,並提出九十九年度與一百年度所得稅申報及核定明細。
㈥說明聲請人與配偶陳健忠如何分擔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陳柏霖、陳映蓉、陳嬿羽之扶養費用,並提出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又陳健忠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及分擔生活費用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正本。
㈧請說明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㈨說明負債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並提出證明之相關資料。
㈩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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