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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號
異 議 人 江勝美
相 對 人 戴勝利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01年9月20日101年度司促字第725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9月20日101年度司促字第7258號支付命令,業於101年9月28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於上開聲請支付命令卷內可憑;
而異議人係遲至102年3月1日始聲明異議,亦有附於異議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顯逾20日法定期間,其聲明異議既已逾期,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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