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黃昱霖
被 告 高文海
南投縣政府仁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孔文博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南投縣政府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張子孝」之記載,應更正為「孔文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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