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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蕭燿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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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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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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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鎧群科技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0月10日 │41,000元 │AA0000000 │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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