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明宗
代 理 人 黃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0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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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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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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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謝明宗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11月15日 │162,515元 │GD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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