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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凱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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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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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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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楊美玲 │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101年9月15日 │ 74,120元 │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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