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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昆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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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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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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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股字第1273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幣20,000元│
│ │法定代理人曾鑽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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