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勞訴,9,201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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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蔡清陽
上列上訴人與謝張金雪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不服民國104 年
3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6,41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1/2 後,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30元,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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