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司促,7264,2015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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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雅筑
上列債權人與郭美雅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美雅發給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債務人郭美雅之住居所,致本院就本事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或支付命令應送達債務人之處所均有不明。

因此,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於103年11月3日寄存債權人住所處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並於103年11月1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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