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司促,8599,2015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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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鴻毅
上列債權人與葉汶汶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12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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