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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信利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盈壽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糷f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5日,按月給付與各債權人。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1款第2目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另本院於裁定前,業依本條例第64條第3項之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表示意見,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債務人現任職於錦有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有薪資表在卷可憑,足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怢抾酈?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年之總收入為630,000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564,00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66,000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5,500元,期間6年,共計清償396,000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23.43%,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侀酈?人名下現無任何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附於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卷內可查,是本件縱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亦無受償可能,從而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妎酈?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餐費6,000元、勞健保費用3,000元、電話費1,000元、交通費2,500元、日常生活用品雜支2,500元,上開支出均為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且未逾ㄧ般人生活之程度,堪認確屬必要生活費用,另支付父親扶養費6,000元,並提出父親黃振堂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為證,依前開所得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所載,黃振堂現年66歲,101年度之所得僅67,474元,債務人復於103年4月23日具狀表示父母於其年幼時離異,現與父親同住並由其扶養,衡諸上情,前開扶養費用亦屬必要且合理。
從而,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396,000元,已逾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160,000元(計算式:30,000元X7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1,692,000元(計算式:23,500元X72)後之餘額之五分之四為374,400元[計算式:(2,160,000元-1,692,000元)X4/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據首揭說明,足認已盡力清償。
五、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
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屬必要且未過度已如前述,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債務人如欲聲請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2月23日全債協字第0000000000A號函之說明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附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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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5,500元。 │
│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23.43% │
│5.債務總金額:1,690,230元。 │
│6.清償總金額:396,000元。 │
│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6年。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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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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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 │134,139 │7.94% │437 │
├──┼────────┼─────┼────┼───────┤
│ 2. │聯邦商業銀行 │544,773 │32.23% │1,773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15,838 │12.77% │702 │
├──┼────────┼─────┼────┼───────┤
│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25,090 │25.15% │1,383 │
│ │公司 │ │ │ │
├──┼────────┼─────┼────┼───────┤
│ 5. │?A誠第一資產管理│172,762 │10.22% │56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78,959 │10.59% │582 │
│ │公司 │ │ │ │
├──┼────────┼─────┼────┼───────┤
│ 7. │?A誠第二資產管理│8,290 │0.49% │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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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10,379 │0.61% │34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合 計 │1,690,230 │100%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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