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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胡智強
即 債務人 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蕭大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丑@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ㄧ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20日,按月給付與各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1款第2目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另本院於裁定前,業依本條例第64條第3項之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表示意見,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債務人現任職於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8,000元,有員工薪資單影本附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怢抾酈?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年之總收入為525,316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540,00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已無餘額,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4,500元,期間6年,共計清償324,000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6.65% ,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侀酈?人名下僅有1996年份車牌號碼:00-0000號2461CC慶眾汽車ㄧ輛,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於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卷內可憑。
依財政部所訂汽車使用年限已無殘餘價值,別無其他財產。
是本件縱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亦無受償可能。
因此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妎酈?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膳食費6,000元、房租費6,000元、水電瓦斯費2,500元、電話費2,000元、日常生活必需品2,000元、交通費1,000元,上情經債務人提出水費收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運處繳費通知、台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且未逾ㄧ般人生活之程度,堪認確屬必要生活費用,另支出現年88歲祖母胡林專之扶養費3,000元,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於103年6月17日及同年7月22日具狀及訊問時表示:其與祖母同住,生活起居由其照顧,其餘扶養義務人雖給與部分生活費用,如有不足仍由其支應等語,衡諸常情可知,前開費用尚非過高,因此並無不當。
從而,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324,000元,已逾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016,000元(計算式:28,000元X7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1,620,000元(計算式:22,500元X72)後之餘額之五分之四為316,800元[計算式:(2,016,000元-1,620,000元)X4/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據首揭說明,足認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債務人如欲聲請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2月23日全債協字第0000000000A號函之說明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附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ㄧ: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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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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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4,500元。 │
│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20日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6.65%。 │
│5.債務總金額:4,875,229元。 │
│6.清償總金額:324,000元。 │
│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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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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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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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 │106,025 │2.17%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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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96,475 │14.29% │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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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永豐商業銀行 │531,527 │10.9% │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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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玉山商業銀行 │60,853 │1.25%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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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7,908 │21.08% │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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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灣土地銀行 │41,042 │0.84%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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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23,003 │10.73% │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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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板信商業銀行 │53,570 │1.1%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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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125,762 │2.58% │1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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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立新資產管理股份│102,981 │2.11% │95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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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11,268 │2.28% │103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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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10,382 │4.32% │194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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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A誠第一資產管理│200,661 │4.12% │18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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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19,148 │2.44% │110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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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元大國際資產管理│241,029 │4.94% │22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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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裕融企業股份有限│716,204 │14.69% │661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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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7,391 │0.15% │7 │
├──┴────────┼──────┼────┼───────┤
│ 合 計 │4,875,229 │100%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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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生活限制
┌─────────────────────────────┐
│1.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
├─────────────────────────────┤
│2.不得購買不動產,且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一│
│ 萬元以上之動產。 │
├─────────────────────────────┤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 或因行動不便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或購買保險。 │
├─────────────────────────────┤
│6.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備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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