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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沛宏
相 對 人 施寬仁
相 對 人 施墩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施寬仁、施墩土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施寬仁、施墩土及債務人施漢東之債權,設定新臺幣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2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施寬仁、施墩土於102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3月25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4月11日通知相對人施寬仁、施墩土及債務人施漢東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
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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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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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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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東施厝坪│ │4 │旱│7248 │8分之1 │施寬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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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南投市 │東施厝坪│ │335 │林│2488 │18分之1 │施寬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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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南投市 │東施厝坪│ │339 │旱│1246 │3分之1 │施寬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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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南投市 │東施厝坪│ │340-1 │旱│10536 │3分之1 │施寬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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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投縣│南投市 │西施厝坪│西施厝坪│62-17 │建│86 │全部 │施墩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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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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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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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2 │八卦路521之5號│西施厝坪段西施│住商用、鋼筋混│一層:41.81、二 │陽台:4.54 │全部 │施墩土 │ │
│ │ │ │厝坪小段62-17 │凝土結構造、2 │層:54.61、騎樓 │ │ │ │ │
│ │ │ │地號 │層 │:14.91,合計:1│ │ │ │ │
│ │ │ │ │ │11.3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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