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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國聰
相 對 人 蔡宗翰即蔡國涼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蔡國涼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蔡國涼於民國86年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4月23日,並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蔡國涼於94年8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已由法院裁定選任蔡國涼之子蔡宗翰為其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2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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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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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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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大崗 │ │9-9 │雜│298 │全部 │蔡國涼(歿) │ │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蔡宗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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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南投市 │成功 │ │273 │建│132.69 │全部 │蔡國涼(歿) │重測前:新│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生段1914地│
│ │ │ │ │ │ │ │ │ │蔡宗翰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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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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