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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怡臻
聲 請 人 王勤豪
聲 請 人 詹芳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富萬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補繳債務人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立借款契約書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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