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司票,94,201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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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健親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相對人蔡健親(住南投縣魚池鄉○○村○○巷00鄰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㈡請具狀說明本件本票發票日,原記載100年4月2日,改寫為101年4月2日;

或原記載101年4月2日,改寫為100年4月2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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