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婚,32,201508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氏玉孝
送達代收人 陳肇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正煌等6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103年度婚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