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監宣,99,201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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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洪麗珍
相 對 人 吳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示關於相對人吳德勝所有之土地,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院所為前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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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坐            落            │地目│權 利 範 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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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縣│中寮鄉  │分水寮│180     │建  │3528分之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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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投縣│中寮鄉  │分水寮│180之14 │建  │3528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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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投縣│中寮鄉  │分水寮│180之22 │建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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