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訴,251,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璧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佳香、張麗娟、張馨之、張采葳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