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選,6,201508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銘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不服民國104年7月1日本院103年度選字第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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