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100,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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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莊弘亮
債 務 人 莊文利
債 務 人 沈妙珠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莊弘亮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7年9月1日邀同債務人莊文利、沈妙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3年9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弘亮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1,20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莊文利、沈妙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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