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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信華
上列當事人與洪萱如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萱如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通知債權人命其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則依首揭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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