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1330,2015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發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巫蓮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智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玖元、違約金新臺幣叁萬伍仟零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債權人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僅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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