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2377,2015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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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永金
上列當事人與張雯晶、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雯晶、江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4月21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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